特点
特点:
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⑵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⑶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⑷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⑸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地域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公司商标,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时间性
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保护: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局提出专利申请,商标,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根据中国**法,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许可备案,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被授予**权后,**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产品。外观设计**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进口其**产品。未经**权人许可,实施其**即侵犯其**权,引起纠纷的,转让商标,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工作的部门处理。当然,也存在不侵权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权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则通常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较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所发展,皮卡*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延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