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市场新需求的抽取式服务
知识产权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科技价值、法律价值,受到创新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高度关注。因此,变更集体商标,随着社会不断开放,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机构越来越多。大家服务模式基本相同,就是建造一个数据库,运用电子出版的形式给用户提供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查询、应用服务。但是,这种服务方式在高速的社会发展中,越来越跟不上市场的需要,现在更多的服务方式应该选用抽取式。
那么,什么是抽取式呢?抽取式就是把数据、应用工具整合在平台上,完成各种个性化的数据挖掘和二次数据信息的制作生产,设计商标,并且把这些数据直接推送到用户面前,从技术上讲就是把所有的数据以API接口的形式完全开放出来。API接口在市场上收益很好,它可以方便用户即时制成想要的东西,这些东西在大数据资源整合之后会形成二次资源,形成一种抽取式的应用服务模式。
法律特征:
从法律上讲,商标,知识产权具有三种较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更正商标,则通常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较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所发展,皮卡*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延用至今。